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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91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9132號

債權人
弘元慶水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陳建良即信良水電材料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建良即信良水電材料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建良即信良水電材料行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2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釋明債務人為陳建良或為陳健良②補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③補信良水電材料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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