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6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6502號債 權 人 陳賢德即新鑫企業社 債 務 人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新竹市○○區○○里○○○路376巷17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 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