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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978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9783號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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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乙○○
債務人
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釋明乙○○、丙○○為借款人之依據、並補匯款之相關資料,惟債權人於民國97年4月18日所提之補正狀,僅稱欲投資債務人之公司,將新臺幣1,000,000元匯入債務人所指定之配偶丙○○之帳戶,而匯款單據因搬家且時日甚久已遺失,既然債權人無法提出任何之書面文件以供審酌。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定,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故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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