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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42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428號

聲請人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富爾萊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富爾萊紙業有限公司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於民國97年9月起至10月止,積欠聲請人交易往來之貨款新臺幣1,167,594元,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惟相對人富爾萊紙業有限公司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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