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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47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470號

聲請人
台倫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富爾萊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冠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富爾萊紙業有限公司、冠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貨款共新臺幣687,000元,屆期未為清償,為此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惟查,相對人富爾萊紙業有限公司、冠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均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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