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58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581號
- 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楊霈筠即張家銘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張家銘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1月4日起至135年1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張家銘於95年1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1,25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5年1月6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均自96年12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021,02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第三人張家銘已於97年3月17日死亡,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92號民事裁定選任楊霈筠即楊千慧為張家銘之遺產管理人,並於97年10月28日確定。聲請人為此以楊霈筠即楊千慧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2件、約定書2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各1件、本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92號)及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1581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001 │臺南市│安南區 ○○○段│981 │建│80.00 │全部 │└──┴───┴────┴───┴──┴─┴────┴────┘┌────────────────────────────────┐│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581號│├──┬─┬──────┬────┬────┬───────┬──┤│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建│││├─┬─┬─┬─┤權利││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材 料 及│ │ │ │ │││ │號││││ │ │ │單│範圍││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 │23│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 │39│41│80│平│全部││ │6 │安中路1段189│南區安西│加強磚造│.0│.2│.3│方│ ││ │ │巷41弄2號 │段981地 │ │9 │7 │6 │公│ ││ │ │ │號 │ │ │ │ │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