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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39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39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7、2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7、2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丁○○
相對人
沅豐資訊管理有限公司即甲○○之財產受託人
法定代理人
丙○○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大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4月27日起至146年4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大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5月2日邀同第三人甲○○、王國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借款期限自96年5月3日起至99年5月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大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自96年10月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309,966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期間第三人甲○○雖於96年10月29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權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沅豐資訊管理有限公司,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本票影本1件、授信約定書、股東債權居次同意書等為證。

四、另第三人大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4月25日所提之民事陳述意見狀,陳稱其向債權人僅取得借款1,485,000元,且至96年10月3日為止共清償231,580元,另因負責人甲○○於96年10月26日被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丙○○及職員擄走關押,並取走土地權狀等,以致無法經營公司而拖欠96年11月2日以後之本息云云。惟非訟事件係採取形式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事項,且依首開規定,相對人所稱縱使屬實,仍不影響聲請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要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397號│├──┬───────────────┬─┬─────┬────┤│  │土地坐落 │地│面   積│││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001 │台南市│安南區 ○○○段│463 │養│58755.06 │56分之2 │├──┼───┼────┼───┼──┼─┼─────┼────┤│002 │台南市│安南區 ○○○段│467 │養│95280.61 │56分之2 │├──┼───┼────┼───┼──┼─┼─────┼────┤│003 │台南市│安南區 ○○○段│469 │養│101783.04 │56分之2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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