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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60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609號

聲請人
立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5月7日起至95年5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約定為95年5月7日,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85年5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4,980,939元,詎屆期仍未清償,尚欠本金共4,980,939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件、電匯申請書影本1份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609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001 │台南縣│佳里鎮 │塭子內│1889│田│2438 │全部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若先前已補正者,可免提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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