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667號聲 請 人 興中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