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667號聲 請 人 興中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乙○○分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慈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欠貨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000,000元②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均自民國96年7月13日起至106年7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慈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96年8月起向聲請人訂貨 ,約定每半個月結帳貨款乙次,40天內付清貨款,詎至今尚欠貨款4,638,646元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6件、出/退貨彙總表、債務明細、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統一發票等為證。 四、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之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是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經為形式上之審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僅限4,000,000元,不及於第三人慈太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逾此部分所積欠之債務,超過之部分自應駁回。其餘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 第79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楊育民 ┌─────────────────────────────────────┐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667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所 有│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權 人│ ├──┼───┼────┼───┼───┼─┼────┼──────┼───┤ │001 │台南市│安南區 ○○○段│272 │養│692.48 │20000分之203│ │ ├──┼───┼────┼───┼───┼─┼────┼──────┤ 朱 │ │002 │台南市│安南區 ○○○段│288 │養│21926.23│20000分之203│ │ ├──┼───┼────┼───┼───┼─┼────┼──────┤ 林 │ │003 │台南市│安南區 ○○○段│288-1 │養│118.33 │20000分之203│ │ ├──┼───┼────┼───┼───┼─┼────┼──────┤ 玉 │ │004 │台南市│安南區 ○○○段│288-2 │養│43.97 │20000分之203│ │ ├──┼───┼────┼───┼───┼─┼────┼──────┤ 蘭 │ │005 │台南市│安南區 ○○○段│290 │養│211.66 │20000分之203│ │ ├──┼───┼────┼───┼───┼─┼────┼──────┼───┤ │006 │台南市│南區 ○○○段│14 │養│9894.00 │6000分之161 │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