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66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667號
- 聲請人
- 興中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乙○○分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慈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欠貨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000,000元②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均自民國96年7月13日起至106年7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慈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96年8月起向聲請人訂貨,約定每半個月結帳貨款乙次,40天內付清貨款,詎至今尚欠貨款4,638,646元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6件、出/退貨彙總表、債務明細、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統一發票等為證。
四、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之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經為形式上之審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僅限4,000,000元,不及於第三人慈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逾此部分所積欠之債務,超過之部分自應駁回。其餘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667號│├──┬────────────────┬─┬────┬──────┬───┤│ │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所 有││編號├───┬────┬───┬───┤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權 人│├──┼───┼────┼───┼───┼─┼────┼──────┼───┤│001 │台南市│安南區 ○○○段│272 │養│692.48 │20000分之203│ │├──┼───┼────┼───┼───┼─┼────┼──────┤ 朱 ││002 │台南市│安南區 ○○○段│288 │養│21926.23│20000分之203│ │├──┼───┼────┼───┼───┼─┼────┼──────┤ 林 ││003 │台南市│安南區 ○○○段│288-1 │養│118.33 │20000分之203│ │├──┼───┼────┼───┼───┼─┼────┼──────┤ 玉 ││004 │台南市│安南區 ○○○段│288-2 │養│43.97 │20000分之203│ │├──┼───┼────┼───┼───┼─┼────┼──────┤ 蘭 ││005 │台南市│安南區 ○○○段│290 │養│211.66 │20000分之203│ │├──┼───┼────┼───┼───┼─┼────┼──────┼───┤│006 │台南市│南區 ○○○段│14 │養│9894.00 │6000分之161 │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