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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73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733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樓之2
相對人
乾元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丙○○
相對人
相對人
乙○○
巷1號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乾元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丙○○、乙○○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於民國95年10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4,000,000元,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惟相對人乾元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丙○○、乙○○均非系爭抵押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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