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7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733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樓之2
- 相對人
- 乾元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乙○○
- 巷1號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乾元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丙○○、乙○○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於民國95年10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4,000,000元,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惟相對人乾元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丙○○、乙○○均非系爭抵押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