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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76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764號

聲請人
世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680,000元之動產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7月10日向聲請人購買自動化立體迴轉式儲放機大型3台、小型1台及舊機台1台,並於90年4月2日將舊機台更換為80個盤頭之大型新機台1台,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6,68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買賣合約書1件、買賣合約協議書1件、估價單3件、經濟部工業局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書1件、動產抵押契約書1件、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1件為證。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764號│├──┬─────────────┬─┬─┬─────┤│編號│ 物品名稱  │單│數│規格及型式││ │ │位│量│ │├──┼─────────────┼─┼─┼─────┤│1 │自動化立體迴轉式儲放機大型│台│4│SYL-80 │├──┼─────────────┼─┼─┼─────┤│2 │自動化立體迴轉式儲放機小型│台│1│SYS-80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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