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39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398號
- 聲請人
- 奇立服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金額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票據第124條準用第97條定有明文。查系爭本票到期日為民國95年3月15日,故聲請人僅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詎聲請人竟請求自民國95年1月27日起算利息,自非有據。超過前開到期日之利息請求,應予駁回,其餘利息之請求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司票字第1398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001 │95年1月27日 │51,000元 │95年3月15日 │2343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