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48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484號
- 聲請人
- 冠道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發票日之本票1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以其所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之本票,既未依票據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