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6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649號
- 聲請人
- 新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林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東瑩營造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7弄3
- 法定代理人
- 乙○○
7弄3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林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東瑩營造有限公司於各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7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林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東瑩營造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東瑩營造有限公司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林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東瑩營造有限公司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東瑩營造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編號8至23所示之本票尚未屆到期日,聲請人不得行使追索權,此部分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另本件相對人丙○○係上開本票之背書人,依票據法第123條僅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發票人以外之背書人行使追索權,即不得逕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司票字第1649號│├──┬──────┬─────┬──────┬─────┬────┤│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票據號碼 │ 備考 ││ │ │(新台幣)│ │ │ │├──┼──────┼─────┼──────┼─────┼────┤│001 │96年5月18日 │50,000元 │96年9月22日 │TH0000000 │部分准許││ │ │ │ │ │部分駁回│├──┼──────┼─────┼──────┼─────┼────┤│002 │96年5月18日 │50,000元 │96年10月22日│TH0000000 │部分准許││ │ │ │ │ │部分駁回│├──┼──────┼─────┼──────┼─────┼────┤│003 │96年5月18日 │50,000元 │96年11月22日│TH0000000 │部分准許││ │ │ │ │ │部分駁回│├──┼──────┼─────┼──────┼─────┼────┤│004 │96年5月18日 │50,000元 │96年12月22日│TH0000000 │部分准許││ │ │ │ │ │部分駁回│├──┼──────┼─────┼──────┼─────┼────┤│005 │96年5月18日 │50,000元 │97年1月22日 │TH0000000 │部分准許││ │ │ │ │ │部分駁回│├──┼──────┼─────┼──────┼─────┼────┤│006 │96年5月18日 │50,000元 │97年2月22日 │TH0000000 │部分准許││ │ │ │ │ │部分駁回│├──┼──────┼─────┼──────┼─────┼────┤│007 │96年5月18日 │50,000元 │97年3月22日 │TH0000000 │部分准許││ │ │ │ │ │部分駁回│├──┼──────┼─────┼──────┼─────┼────┤│008 │96年5月18日 │50,000元 │97年4月22日 │TH0000000 │部分准許││ │ │ │ │ │部分駁回│├──┼──────┼─────┼──────┼─────┼────┤│009 │96年5月18日 │50,000元 │97年5月22日 │TH0000000 │駁回 │├──┼──────┼─────┼──────┼─────┼────┤│010 │96年5月18日 │50,000元 │97年6月22日 │TH0000000 │駁回 │├──┼──────┼─────┼──────┼─────┼────┤│011 │96年5月18日 │50,000元 │97年7月22日 │TH0000000 │駁回 │├──┼──────┼─────┼──────┼─────┼────┤│012 │96年5月18日 │50,000元 │97年8月22日 │TH0000000 │駁回 │├──┼──────┼─────┼──────┼─────┼────┤│013 │96年5月18日 │50,000元 │97年9月22日 │TH0000000 │駁回 │├──┼──────┼─────┼──────┼─────┼────┤│014 │96年5月18日 │50,000元 │97年10月22日│TH0000000 │駁回 │├──┼──────┼─────┼──────┼─────┼────┤│015 │96年5月18日 │50,000元 │97年11月22日│TH0000000 │駁回 │├──┼──────┼─────┼──────┼─────┼────┤│016 │96年5月18日 │50,000元 │97年12月22日│TH0000000 │駁回 │├──┼──────┼─────┼──────┼─────┼────┤│017 │96年5月18日 │50,000元 │98年1月22日 │TH0000000 │駁回 │├──┼──────┼─────┼──────┼─────┼────┤│018 │96年5月18日 │50,000元 │98年2月22日 │TH0000000 │駁回 │├──┼──────┼─────┼──────┼─────┼────┤│019 │96年5月18日 │50,000元 │98年3月22日 │TH0000000 │駁回 │├──┼──────┼─────┼──────┼─────┼────┤│020 │96年5月18日 │50,000元 │98年4月22日 │TH0000000 │駁回 │├──┼──────┼─────┼──────┼─────┼────┤│021 │96年5月18日 │50,000元 │98年5月22日 │TH0000000 │駁回 │├──┼──────┼─────┼──────┼─────┼────┤│022 │96年5月18日 │50,000元 │98年6月22日 │TH0000000 │駁回 │├──┼──────┼─────┼──────┼─────┼────┤│023 │96年5月18日 │50,000元 │98年7月22日 │TH0000000 │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