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7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721號
- 聲請人
- 聯華聯合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丁○○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0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僅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詎其如附表編號002至010所示之本票竟請求自民國96年9月30日起算利息,自非有據,其超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日期之利息部分,應予駁回(票據法第124條、第97條第1項第二款參照)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本件聲請之票款其中編號006之本票,其到期日載為民國97年2月30日,惟該月份實際未有該日,則以次月一日為到期日,即以97年3月1日為到期日,並自該日起算利息,併予敍明。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司票字第1721號│├──┬──────┬─────┬──────┬──────┬────┤│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 │├──┼──────┼─────┼──────┼──────┼────┤│001 │96年1月16日 │200,000元 │96年9月30日 │96年9月30日 │798056 │├──┼──────┼─────┼──────┼──────┼────┤│002 │96年1月16日 │200,000元 │96年10月30日│96年10月30日│798057 │├──┼──────┼─────┼──────┼──────┼────┤│003 │96年1月16日 │200,000元 │96年11月30日│96年11月30日│798058 │├──┼──────┼─────┼──────┼──────┼────┤│004 │96年1月16日 │200,000元 │96年12月30日│96年12月30日│798059 │├──┼──────┼─────┼──────┼──────┼────┤│005 │96年1月16日 │200,000元 │97年1月30日 │97年1月30日 │798060 │├──┼──────┼─────┼──────┼──────┼────┤│006 │96年1月16日 │200,000元 │97年2月30日 │97年3月1日 │798061 ││ │ │ │(該月無30日)│ │ │├──┼──────┼─────┼──────┼──────┼────┤│007 │96年1月16日 │200,000元 │97年3月30日 │97年3月30日 │798062 │├──┼──────┼─────┼──────┼──────┼────┤│008 │96年1月16日 │200,000元 │97年4月30日 │97年4月30日 │798063 │├──┼──────┼─────┼──────┼──────┼────┤│009 │96年1月16日 │200,000元 │97年5月30日 │97年5月30日 │798064 │├──┼──────┼─────┼──────┼──────┼────┤│010 │96年1月16日 │200,000元 │97年6月30日 │97年6月30日 │7980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