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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847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847號

聲請人
天行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票據法第120條5項定有明文。本件發票地係載「高縣燕巢鄉○○○街72號」,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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