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66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666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百慶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百慶科技有限公司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百慶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另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百慶科技有限公司與其法定代理人乙○○負連帶責任云云。惟依聲請人提出之本票觀之,該本票之發票人為百慶科技有限公司,乙○○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代表該公司簽發本票,故聲請人請求乙○○與百慶科技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司票字第666號│├──┬──────┬─────┬───┬──────┬────┤│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 │├──┼──────┼─────┼───┼──────┼────┤│001 │97年1月2日 │673,857元 │未載 │97年1月2日 │367814 │├──┼──────┼─────┼───┼──────┼────┤│002 │97年1月21日 │273,477元 │未載 │97年1月21日 │367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