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77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772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丙○○
- 相對人
- 賴冠宇即宇宸工程行
- 相對人
- 戊○○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號
- 相對人
- 乙○○
-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點28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司票字第772號│├──┬──────┬──────┬──────┬─────┬──────┤│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請求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001 │96年5月25日 │4,000,000元 │3,751,892元 │ 未 載 │9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