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8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810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佳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丁○○
- 7號
- 7號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3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付款地均為台南市○○路○段76號),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另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本票,聲請人請求利息分段計算乙節,經聲請人稱其提示後未獲付款,故系爭票據債權應已到期,亦即積欠之本金及利息適用之利率均已確定,故聲請人再請求利息分段計算,與法有違,應予駁回外;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司票字第810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001 │95年10月25日│5,000,000元 │2,989,032元 │未載 │97年1月30日 │4.21 │├──┼──────┼──────┼──────┼───┼──────┼───┤│002 │96年11月16日│5,000,000元 │2,123,000元 │未載 │97年2月19日 │4.54 │├──┼──────┼──────┼──────┼───┼──────┼───┤│003 │96年11月16日│20,000,000元│3,879,718元 │未載 │97年4月7日 │4.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