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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
    周素秋

  • 被告
    吳家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2號聲 請 人 即債 務人 吳家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 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及債務人嗣後具狀陳稱,其財產僅有29吋青雲電視1台、窗形 冷氣機1台、家庭音響1組、14吋電扇3台、放影機1台、電暖器1台、電磁爐1台、電熨斗1台、電茶壺1台等家電用品9件 ,經本院於97年11月11日發函委託誠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鑑定上開家電用品之價格後,誠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97年11月27日提出鑑定書,參酌該鑑定書所示,上開家電用品鑑定價格為新臺幣3,050元,委託鑑定費為新臺幣5,000元,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蔣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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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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