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羅澤成、蔡孟峯、高朝陽、麥侃哲、陳建平、羅聯福、李增昌、蔡友才、黃永仁、齊百邁、林明正、陳松柱、汪國華、劉五湖、林洋億、翁林棟
- 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洪登貴、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芳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育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怡駿、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杜勤淑、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吳家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2號債 務 人 吳家興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洪登貴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美國運通銀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張芳鼎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代 理 人 吳育樺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陳怡駿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債 權 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柱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杜勤淑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挺鈞股份有限公司(寶華商業銀行讓與) 法定代理人 林洋億 債 權 人 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受讓慶豐商業銀行之債權) 法定代理人 翁林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 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及債務人嗣後具狀陳稱,其財產僅有29吋青雲電視機1台 、窗型冷氣機1台、家庭音響1組、14吋電扇3台、放影機1台、電暖器1台、電磁爐1台、電熨斗1台、電茶壺1台等家電用品9件,經本院於97年11月11日發函委託誠康管理顧問有限 公司鑑定上開家電用品之價格後,誠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同年月27日提出鑑定書,參酌該鑑定書所示,上開家電用品鑑定價格合計為新台幣 (下同)3050 元,而委託鑑定費為 5000元,有鑑定書乙份在卷足憑,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 三、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司法事務官 周慶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書 記 官 蔣玉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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