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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64號

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楊佳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64號

聲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貳拾伍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據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雖經聲請人以其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顯遺債大於遺產,而提出抗告,但經本院合議庭以97年度家抗字第30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而告確定。被繼承人甲○○所遺留坐落臺南縣新營市○○○○段481地號等3筆土地及其上門牌分別為臺南縣新營市角帶里角帶圍87之10號及同市角帶里角帶圍75-1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土地部分資由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下同)960萬元,以為其向該債權人借款之擔保,而房屋部分亦經本院辦理假扣押登記及查封登記;現既因債權人即抵押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無法實行而就其所遺留坐落同段627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新營市角帶里角帶圍75-1號未保存登記建物聲請強制執行,並由本院民事執行處95年度執字第39291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而以被繼承人甲○○僅遺有上開不動產,別無其他遺產,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報酬,祇得聲明參與分配,否則無法受償,致極需先行確定遺產管理報酬。又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而依財政部頒訂「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⑶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 分之3及遺產現值100分之1」,經查被繼承人甲○○遺產總計8,592,460元。其上揭房地總值係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95年度執字第39291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價之結果;另2筆土地及其上新營市角帶圍87之10號房屋之價值係依據當期(97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及臺南縣稅務局課稅現值計算;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100分之1核算,計為8,592,460元,故請求核准報酬85,925元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95年7月29日南院雅95執方字第39291號函影本1份、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影本1份、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影本3件、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影本2件、臺南縣稅務局97年8月26日南縣稅房字第0970049902號函影本1份、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1份為證,堪認為實在,則被繼承人之遺產合計為8,592,460元,聲請人請求85,925元之報酬,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64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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