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寶田即合順工程行 訴 訟 代 理 人 林德昇律師 送 達 代 收 人 吳淑慧 被告即反訴原告 尚展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何懋彰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