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6號
- 原告即反訴被告
- 陳寶田即合順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林德昇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吳淑慧
- 被告即反訴原告
- 尚展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懋彰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