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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6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寶田即合順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送達代收人
吳淑慧
被告即反訴原告
尚展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懋彰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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