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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陳金虎

  • 當事人
    華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華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171條、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債權人,聲請本院依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相對人公司准予重整,依上開說明,即應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本公司所在地係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路○段609巷14號5樓之12, 有相對 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1份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金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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