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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號

上訴人
祥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以上上訴人與夏尼有限公司、龍泰企業社即丙○、宇玄科技有限

公司、甲○○、丙○、乙○○間因九十七年度智字第三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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