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號
- 上訴人
- 祥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以上上訴人與夏尼有限公司、龍泰企業社即丙○、宇玄科技有限
公司、甲○○、丙○、乙○○間因九十七年度智字第三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