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號上訴人 祥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以上上訴人與夏尼有限公司、龍泰企業社即丙○、宇玄科技有限公司、甲○○、丙○、乙○○間因九十七年度智字第三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