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4號
- 原告
- 立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健生
- 訴訟代理人
- 郁旭華律師
- 被告
- 鉌鑫科技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家禎
- 被告
- 施喬斌
- 被告
- 張耿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盛鐸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建強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文斌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本立技術審查官於本院民國97年度智字第4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97年度智字第4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黃本立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0 年7 月19日智院真100 技協7 字第1000003489號函1 件在卷足稽,爰依首揭規定,指定由黃本立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7年度智字第4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
民事第三庭法 官 伍逸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