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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1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楊清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14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甲○○
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件所列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甲○○聲請更生,尚有附件所列事項待補正,爰裁定如主文,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清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
    重大困難之事由,並具體就「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有
    無增減?收入如何不足支付支出?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二、聲請人應釋明目前每月收入及支出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資
    料。
三、聲請人所提之水費收據記載用戶為「葉天瑞」,應釋明何以
    該項費用是由聲請人支出或提出其他證明資料?
四、聲請人所提電費明細記載用戶為「葉天賜」,應提出實際支
    出該項費用之證明資料或釋明之。
五、聲請人所提另紙電費明細記載用戶為「生億建設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邱文慶」,亦非聲請人本人,應釋明何以該項費用是
    由聲請人支出或提出其他證明資料?
六、聲請人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125CC 機車,何以在一天內需添
    加32.44 公升九二無鉛汽油(97年6 月21日加油收據),請
    釋明之。
七、聲請人應釋明其所投資之躍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後之處
    理情形、股份取回情形及有無進行清算、結果如何等事項。
八、聲請人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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