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14號
- 聲請人即債務人
- 甲○○
- 代理人
- 王燕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件所列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甲○○聲請更生,尚有附件所列事項待補正,爰裁定如主文,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
重大困難之事由,並具體就「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有
無增減?收入如何不足支付支出?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二、聲請人應釋明目前每月收入及支出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資
料。
三、聲請人所提之水費收據記載用戶為「葉天瑞」,應釋明何以
該項費用是由聲請人支出或提出其他證明資料?
四、聲請人所提電費明細記載用戶為「葉天賜」,應提出實際支
出該項費用之證明資料或釋明之。
五、聲請人所提另紙電費明細記載用戶為「生億建設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邱文慶」,亦非聲請人本人,應釋明何以該項費用是
由聲請人支出或提出其他證明資料?
六、聲請人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125CC 機車,何以在一天內需添
加32.44 公升九二無鉛汽油(97年6 月21日加油收據),請
釋明之。
七、聲請人應釋明其所投資之躍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後之處
理情形、股份取回情形及有無進行清算、結果如何等事項。
八、聲請人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