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0號
聲請人即
- 債務人
- 甲○○
- 債務人
- 之4
- 代理人
- 徐豐益 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陳報聲請人住所台南市○區○○里○○鄰○○街105號9樓之4房
屋為何人所有。
二、陳報聲請人現任職公司名稱、地址及在職證明文件。
三、陳報聲請人現有無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案件係屬於法院,如
有,並陳報案號及繫屬法院。
四、提出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所有之薪資證明文件 (
例如薪轉存摺)。
五、提出與聲請人母親同住家屬之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
六、提出聲請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提出聲請人所陳稱遭杉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非自願性資遣之
證明文件。
八、提出聲請人二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
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
紀錄之證明。
九、聲請人應釋明何以其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房屋付款明
細欄上載年租金均為42,000元,卻陳稱每月租金為7,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