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44號
- 聲請人
- 甲○○
2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請釋明如附件㈠至㈦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據聲請人所提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明興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 」存摺交易明細,當中每月薪資轉帳收入約為
16,492元,與聲請人所陳報每月薪資收入23,280元略有出入
,請就該16,492元數額如何計算列出明細。
㈡、聲請人前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進行前置協商時,曾出具前置
協商收入切結書,切結每月收入新臺幣30,290元。惟據聲請
人稱每月僅可領得薪資收入約23,280元,為何前置協商可出
具收入為30,290元之切結?
㈢、聲請人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請前置協商時間為民國97年7
月21日,然經查聲請人於97年7 月2 日即已從任職的俊億模
具有限公司退保,則聲請前置協商時早已失業,何以仍可於
前置協商時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表示每月可還款金額6,000
元?
㈣、聲請人自97年7 月21日起從俊億模具有限公司退保後迄今是
否仍為失業狀態?此段失業期間是否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津
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若無,則日常生活開銷如何支應請釋明之?
㈤、聲請人陳報兄長葉進溢目前為失業中並因中度肢障領有殘障
生活補助每月4,000 元,然經查葉進溢96年度於富邦金融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有8,952 元股利所得、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有7,392 元利息所得、大眾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灣裡分公司有14,265元利息所得及富邦金融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有81,990元投資,如葉進溢確已無謀生能力
而無法協力負擔父母扶養義務,何以仍有多餘資金為此股票
投資等交易行為?
㈥、另請釋明聲請人父母葉萬得(35年次)及葉林網流(35年次
)之收入狀況?且聲請人父親葉萬得名下尚有坐落於臺南市
○區○○路440 巷13號及42號房產兩筆、聲請人母親名下亦
有登記車牌3J9-8336號的BMW汽車一輛,是否真不能維持生
活而需要聲請人負擔扶養費用?
㈦ 請釋明聲請人前所任職之俊億模具實業社與俊億模具有限公
司之關係為何? 為何聲請人自八十四年十一至九十七年七月
起即陸續以俊億模具實業社與俊億模具有限公司之名義加保
或退保勞工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