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22號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蔡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之債務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105,695元,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 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於民國95年6月 29日與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等8 家銀行成立協商,每月應還款金額為19,175元。聲請人在協商成立時任職於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菱公司),每月薪資收入約26,000餘元,惟聲請人已於96年7月19日自 該公司離職,復於96年7月20日起迄今任職於大洲鋼鐵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大洲公司),每月薪資收入僅約12,000餘元,前後收入顯然相差一半以上,準此,以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協商金額後,已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聲請人實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而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條所 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本件更生聲請前,已於95年6月29日依中華民國銀 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中國信託銀行等金融機構成立協商,約定自95年7月份起,分100期,利率6.88%,每月19,175元分期清償,聲請人自95年7月10日起開始繳款,至97年12月止共計繳款30期,目前仍依約履行中等情,此據中國信託銀行之民事陳報狀附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可憑,堪信為真實(見本院卷第99頁至第104頁)。 ㈡然經本院依職權於97年10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就其離職原因補正,而聲請人於民事補正狀中陳明:「聲請人任職於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離職原因為:想更換不同之工作性質與學習不同之工作內容,因而離職。」(見本院卷第52頁),可知聲請人係基於個人因素而自行離職,惟聲請人於清償債務期間率爾離職,導致薪資下降,乃因自行離職所致,即使將來確因薪資下降無法繼續如期履約,因係聲請人自行離職肇致薪資下降,亦難認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存在。 ㈢債務清償方案既係經當事人於本條例施行前行使選擇權所合意成立之債權契約,債務人自應受該成立之契約所拘束,如認該協商成立之清償方案其後有不適當履行之情形,仍應誠實面對債務,再循本條例所定之協商機制,誠意向債權人協商謀求更合理之清償方案。查本件聲請人既於本條例施行前與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等8家銀行成立協商,每月償還19,175元,而聲請人仍如期履約中,有中國信託銀行97年12月1日陳報狀在卷可稽,顯見聲請人尚非不能履行債務,如將來有履行不便之情形,認清償方案應予適當調整,非不可經由本條例所規定之協商程序,再與債權人重新協商,訂定適當可行之清償方案,且依97年5月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決議,金融 機構就曾經參加95年度債務協商毀諾客戶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及對有繳款困難之債務協商持續履約客戶提供「變更債務協商協議書方案」,聲請人自當循此途徑以求解決,方符合本條例兼顧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及重建復甦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既已與金融機構之債權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且迄今仍繼續履約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之規定,自不得向本院為更生之聲請,且即使將來確 因薪資下降無法繼續如期履約,因係聲請人自行離職肇致薪資下降,亦難認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顯然違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6項之規定,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 正,本院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