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52號債 務 人 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楊宗倫 附件一: (一)債務人任職協承昌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實際薪資證明,及薪資自新臺幣(下同)4 萬元減少為1萬7千元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申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請釋明當時協商還款方案為何?及未能接受之原因為何?另以債務人現在薪資收入,是否能負擔還款金額?如可,每月可還款金額若干?如否,原因為何? (三)陳報其配偶戊○○之職業、薪資收入、財產狀況。 (四)債務人稱扶養父親丁○○、母親乙○○○,請釋明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系表。 (五)債務人稱向甲○○借款35萬元,每月還款5 千元,請提出收受借款及每月還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或匯款證明),並釋明何時開始還款? (六)債務人應提出2 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