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98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林木村 附件: ⒈聲請人既為「威信通信行」、「加倫通信工作室」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請詳實陳報聲請前五年內從事之所有營業活動狀況、營業額及營收淨額,為何認平均每月薪資所得為16,250元?並提出營業額申報資料、實際所得等相關證明文件。 ⒉聲請人擔任「威佛通信有限公司」之董事,請說明該公司於民國92年10月17日終止停業後,直至96年間廢止前,是否仍繼續營業?聲請人於95至96年間是否自該公司受有報酬?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聲請人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自95年1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⒋聲請人於聲請狀中敘及每月尚需負擔「房貸15,000元」,應提出該擔保土地、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房屋貸款契約、每月繳款證明或繳息單。並陳明該房屋目前是否為自用住宅?所負欠之房貸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 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年「保險費34,000元」,請提出所有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 ⒍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油資1,300元」 、「家庭民生用品600元」、「扶養子女分別支出2,919元、 4,850元」,請就上開支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⒎提出聲請人配偶乙○○自95年1月至97年11月之薪資轉帳存摺 影本(包含聲請人配偶之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