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吳政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㈠、債務人就其所有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債務人之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㈢、除就債務人對三益制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核發之扣押命令強制執行程序外,不得對債務人之財產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張儷薰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債權人正對其所有之財產及薪資收入實施強制執行(本院97年度執字第19020 號、33072號等)。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 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並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清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7年5月22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