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
- 債務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之資料及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之資料及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提出消債法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
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協議書
,並陳報協商成立之金融機構名稱、文號及協商時確定之財
產總價值、債務總金額。
二、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
關證據及證明文件。
三、陳報聲請人任職之黑嚕嚕工作室之地址。
四、提出設籍於台南縣善化鎮陽明新村88號之全部戶籍資料,並
釋明該址房屋所有權人及與聲請人之關係。
五、陳報所承租之房屋所在地、使用範圍(即房屋透天、公寓、
幾房廳....)、承租使用人及完整之租賃契約書,並釋明須
承租該房屋之必要。
六、陳報債權人清冊所列各筆債權之借款日期、債權種類(如信
用卡消費、信用貸款等)、發生原因(如刷卡消費內容明細
、借款使用原因)及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