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之資料及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之資料及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美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書 記 官 彭建山 附表 一、提出消債法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協議書,並陳報協商成立之金融機構名稱、文號及協商時確定之財產總價值、債務總金額。 二、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據及證明文件。 三、陳報聲請人任職之黑嚕嚕工作室之地址。 四、提出設籍於台南縣善化鎮陽明新村88號之全部戶籍資料,並釋明該址房屋所有權人及與聲請人之關係。 五、陳報所承租之房屋所在地、使用範圍(即房屋透天、公寓、幾房廳....)、承租使用人及完整之租賃契約書,並釋明須承租該房屋之必要。 六、陳報債權人清冊所列各筆債權之借款日期、債權種類(如信用卡消費、信用貸款等)、發生原因(如刷卡消費內容明細、借款使用原因)及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