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8號債 務 人 甲○○ 巷14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 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吳俊達 ★附件一:(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主張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提出當時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㈡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下列相關資料證明。 1.聲請人就「無法履行協議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僅空言「無工作收入」,應具體就「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如何增減,並提出相關資料。 2.配偶是否有工作收入?如有,請提出薪資證明。 ㈢受聲請人扶養之親屬(母親)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陳報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姓名,並說明其與聲請人之關係,和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無,亦請釋明之。1.請具體列出項目、金額及證明文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說明細項,亦未提出證明文件)。 2.配偶是否分擔子女生活費? 3.兄弟姊妹是否分擔父母生活費? ㈤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請釋明之。 ㈥提出財產清冊及下列證明文件,若無財產或無法取得,亦請釋明之【注意:本項均須含債務人本人及配偶、「受扶養之成年子女」分別列出】: 1.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2.汽車行照影本。 3.主要往來銀行(務必包括臺灣銀行優惠存款)存摺影本(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補摺日之數額) 4.投資量威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及吉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 ㈦陳報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說明細項,亦未提出證明文件)。 1.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2.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附件二:(下列事項應為釋明) ㈠聲請人應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㈡如不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請陳明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預定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㈢聲請人應釋明聲請前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例如計程車司機、小規模營業之商販),如有,請補提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