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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孫玉文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蘇玟心 附件: ㈠、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如支出安親費用、家庭開銷等費用之證明文件),並詳實說明其收入不穩定之情形。 ㈡、聲請人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 說明之)及聲請人任職於新興農藥行之在職暨薪資證明。 ㈢、附有參與協商債權人銀行用印及聲請人簽名之協議書。 ㈣、車禍報案三聯單及理賠事宜相關證明文件。 ㈤、附有起始日期之歷次繳款紀錄,及載明毀諾前最後1次繳款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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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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