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9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
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如支出安親費用、家庭開銷
等費用之證明文件),並詳實說明其收入不穩定之情形。
㈡、聲請人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
說明之)及聲請人任職於新興農藥行之在職暨薪資證明。
㈢、附有參與協商債權人銀行用印及聲請人簽名之協議書。
㈣、車禍報案三聯單及理賠事宜相關證明文件。
㈤、附有起始日期之歷次繳款紀錄,及載明毀諾前最後1次繳款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