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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孫玉文

  • 被告
    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蘇玟心 附件: ⑴、聲請人主張前已與各債權銀行就無擔保債務成立協商之證明資料。 ⑵、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⑶、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⑷、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含利息、違約金)未逾新台幣1,200萬之相關資料證明。 ⑸、聲請人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⑹、聲請人與上億商行間雙務契約之內容及付款之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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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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