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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蘇玟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⑴、聲請人主張前已與各債權銀行就無擔保債務成立協商之證明
    資料。
⑵、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
    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⑶、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⑷、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含利息、違約金)未逾新台
    幣1,200萬之相關資料證明。
⑸、聲請人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
    仍應說明之。
⑹、聲請人與上億商行間雙務契約之內容及付款之證明資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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