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蘇玟心 附件: ⑴、聲請人主張前已與各債權銀行就無擔保債務成立協商之證明資料。 ⑵、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⑶、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⑷、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含利息、違約金)未逾新台幣1,200萬之相關資料證明。 ⑸、聲請人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⑹、聲請人與上億商行間雙務契約之內容及付款之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