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2號聲 請 人 許嘉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㈠至㈥所示相關證明資料,並釋明如附件㈦至㈧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謝安青 附件: ㈠、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填載方式,為含土地、建物、動產(如汽機車)、所有銀行及郵局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迄補正日止之存款數額及所有銀行及郵局存摺影本)、股票、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陳報財產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內,切勿隱匿財產,以免受不利益之處分。 ㈡、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陳報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須詳列各項支出,並提出證明文件;另釋明房貸部分,聲請人與配偶共同分擔之比例。 ㈢、聲請人稱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機構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聲請人提出當時成立協商之證明書(協定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另協商後迄聲請清算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明細(將時間及金額列表)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毀諾。 ㈣、聲請人之配偶鄭雁徽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之配偶鄭雁徽95、96年度之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薪資收入期間、勞健險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若聲請人之配偶鄭雁徽曾經失業,另並提出失業之時間、原因及情形並提出相關文件。 ㈤、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㈥、聲請人任職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 聲請人之配偶鄭雁徽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 ㈦、請釋明聲請人及配偶鄭雁徽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 ㈧、請釋明債權人清冊中,就債權人臺灣銀行之債權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