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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田幸艷

  • 原告
    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4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劉紀君 附件一: (一)聲請人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任職晉億通訊行倉管人員之薪資證明。 (三)補提利息、財交之收入證明文件。 (四)租賃屋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租金收入證明。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通勤費、外食費、家庭必要支出費用、租金、雜支費等共新臺幣259,200元之證明文件。 (六)每月支出受扶養人葉威廷、葉昭廷、葉書廷及葉庭妤扶養費之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八)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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