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
- 債務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一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
㈠、聲請人曾列經營元氣補給站 (大腸+香腸),是否有為營利事
有登記?如有,請補提營利事業登記證。
㈡、聲請人罹患缺血性心臟病併心絞痛之始期,及其因此無法正
常就業之證明。
㈢、聲請人現有無職業?每月薪資若干?並補提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