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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高榮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一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榮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
㈠、聲請人曾列經營元氣補給站 (大腸+香腸),是否有為營利事
    有登記?如有,請補提營利事業登記證。
㈡、聲請人罹患缺血性心臟病併心絞痛之始期,及其因此無法正
    常就業之證明。
㈢、聲請人現有無職業?每月薪資若干?並補提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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