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一相關資料證明到 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陳淑芬 附件一: ㈠、聲請人曾列經營元氣補給站 (大腸+香腸),是否有為營利事有登記?如有,請補提營利事業登記證。 ㈡、聲請人罹患缺血性心臟病併心絞痛之始期,及其因此無法正常就業之證明。 ㈢、聲請人現有無職業?每月薪資若干?並補提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