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彭建山 附表一: ㈠、聲請人應提出「大成印刷所」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 ,並提出5年內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如無 證明文件,仍應記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㈡、聲請人主張前已與各債權銀行就無擔保債務成立協商之證明資料。 ㈢、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資料。 ㈣、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及受扶養親屬乙○○、杜怡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