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慈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補正及說明如附件所示事項相關證明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書 記 官 詹書瑋 附件: ㈠、聲請人依95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方案繳納協商款項之證明(可影印存摺內頁扣繳交易紀錄) ㈡、說明為何聲請人97年6月支出手機費高達6,992元、97年9月 支出電費高達2,549元及手機費高達3,451 元? ㈢、請提出以聲請人、父親及兄洪朝榮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契約書,並釋明聲請人是否因手術、醫療、住院而受領有保險公司發給之保險給付?或任職單位發給之慰問金?或任何醫療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另請釋明聲請人為何在負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之情況下,仍持續繳納保險費,增加不必要之支出? ㈣、聲請人任職建築工地臨時工,請提出所有任職單位之工作證明書及日薪、月薪支領薪資證明書(以上請附蓋有公司章及負責人職章之正本)。 ㈤、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並含租金繳納證明)並請提供房東年籍資料及聯絡電話。 ㈥、聲請人稱兄長洪朝榮有輕微之智能障礙導致就業困難,請提出證明文件。另洪朝榮曾於95年間任職於良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係非無工作能力之人,請釋明其現在是否仍任職於該公司?若否,其現究竟從事何職業?並檢附任職單位之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 ㈦、請釋明聲請人、父親及所有兄弟姊妹於聲請日前五年內是否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及其營業統一編號、營業額。 ㈧、請釋明聲請人及洪朝榮於失業期間,是否領取公司發給之資遣費、退休金?或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殘障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㈨、請釋明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另釋明聲請人是否曾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若無,詳為說明於五年內是否因繼承而生財產變動。 ㈩、請說明文浚企業有限公司於78年8月16日為聲請人退保後, 聲請人迄今於何單位投納勞健保?若無,請釋明理由。 、請說明95年1月1日起至96年2月(吉麗商行)為止,及96 年4月至同年12月(吉祥電子遊戲場),目前之工地臨時工, 以上期間每月工作收入如何領得?(如係轉帳,請提供帳戶帳號及存摺內頁影本,併標示註明) 、聲請人聲請狀內所附之存摺交易紀錄影本是否為聲請人「全部」及「至聲請日為止」之帳戶存摺資料?如尚有其他帳戶,應一併補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