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
- 債務人
- 甲○○
1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債務人甲○○前主張因於民國97年2月26日發生車禍,左
膝挫傷致無法工作,所以有一期未繳納協商金額,嗣後要
繳納時,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不接受云云。惟
依協議書記載,繳款日為每月10日,又據債權銀行陳報,
債務人最後一次繳款係97年1月15日,上述日期均與車禍
發生日期並無關連。再者,債務人於車禍發生前,即先後
離開大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萬成國際人才股份有限公司
、威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而於97年3月6日即車禍發生後
數日,即前往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則債務人主張
因車禍受傷致無法工作,似與事實不符,請檢附相關證據
詳予釋明。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因發現債
務人工作項目眾多(例如96年間債務人有萬事發廣告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必久派報社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萬成
國際人才股份有限公司、大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薪資收
入),各工作之期間亦有重疊(例如96年11月、12月間債
務人即任職於大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與萬成國際人才股份
有限公司),顯然債務人收入來源不只一項。因債務人聲
請清算時,陳述簡略,所附之薪資轉帳存摺亦未記載係擔
任於何公司之收入,以致對債務人實際收入無法釐清。務
請檢附相關證物(例如薪資轉帳存摺,請影印存摺封面、
內頁請標示記載該筆數額係何公司、月份之收入,影印時
文件左側請預留約2.5公分之距離),分項、具體陳報債
務人自95年1月1日起迄今之各項工作、起迄時間、工作收
入(務請分別記載應領薪資、扣除勞健保等項目後之實際
薪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