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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

債務人
甲○○

           1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宗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債務人甲○○前主張因於民國97年2月26日發生車禍,左
      膝挫傷致無法工作,所以有一期未繳納協商金額,嗣後要
      繳納時,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不接受云云。惟
      依協議書記載,繳款日為每月10日,又據債權銀行陳報,
      債務人最後一次繳款係97年1月15日,上述日期均與車禍
      發生日期並無關連。再者,債務人於車禍發生前,即先後
      離開大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萬成國際人才股份有限公司
      、威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而於97年3月6日即車禍發生後
      數日,即前往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則債務人主張
      因車禍受傷致無法工作,似與事實不符,請檢附相關證據
      詳予釋明。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因發現債
      務人工作項目眾多(例如96年間債務人有萬事發廣告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必久派報社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萬成
      國際人才股份有限公司、大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薪資收
      入),各工作之期間亦有重疊(例如96年11月、12月間債
      務人即任職於大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與萬成國際人才股份
      有限公司),顯然債務人收入來源不只一項。因債務人聲
      請清算時,陳述簡略,所附之薪資轉帳存摺亦未記載係擔
      任於何公司之收入,以致對債務人實際收入無法釐清。務
      請檢附相關證物(例如薪資轉帳存摺,請影印存摺封面、
      內頁請標示記載該筆數額係何公司、月份之收入,影印時
      文件左側請預留約2.5公分之距離),分項、具體陳報債
      務人自95年1月1日起迄今之各項工作、起迄時間、工作收
      入(務請分別記載應領薪資、扣除勞健保等項目後之實際
      薪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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