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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
    張麗娟

  • 被告
    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債 務 人 甲○○ 1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7裁定命聲請人於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8年3月3日17時5 分合法送達,為聲請人之同居人所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然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清算之聲請,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楊宗倫 附件: (一)債務人甲○○前主張因於民國97年2 月26日發生車禍,左膝挫傷致無法工作,所以有一期未繳納協商金額,嗣後要繳納時,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不接受云云。惟依協議書記載,繳款日為每月10日,又據債權銀行陳報,債務人最後一次繳款係97年1月15日,上述日期均與車禍 發生日期並無關連。再者,債務人於車禍發生前,即先後離開大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萬成國際人才股份有限公司、威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而於97年3月6日即車禍發生後數日,即前往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則債務人主張因車禍受傷致無法工作,似與事實不符,請檢附相關證據詳予釋明。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因發現債務人工作項目眾多(例如96年間債務人有萬事發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必久派報社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萬成國際人才股份有限公司、大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薪資收入),各工作之期間亦有重疊(例如96年11月、12月間債務人即任職於大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與萬成國際人才股份有限公司),顯然債務人收入來源不只一項。因債務人聲請清算時,陳述簡略,所附之薪資轉帳存摺亦未記載係擔任於何公司之收入,以致對債務人實際收入無法釐清。務請檢附相關證物(例如薪資轉帳存摺,請影印存摺封面、內頁請標示記載該筆數額係何公司、月份之收入,影印時文件左側請預留約2.5公分之距離),分項、具體陳報債 務人自95年1月1日起迄今之各項工作、起迄時間、工作收入(務請分別記載應領薪資、扣除勞健保等項目後之實際薪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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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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