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21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傑輝光學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4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依票據法第124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利率未載明時,定為年息百分之6,詎聲請人竟請求按年息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逾年息百分之6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7年度票字第221號│├──┬──────┬─────┬──────┬──────┬────┤│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 │├──┼──────┼─────┼──────┼──────┼────┤│001 │96年2月1日 │300,000元 │96年5月1日 │96年5月1日 │240779 │├──┼──────┼─────┼──────┼──────┼────┤│002 │96年3月5日 │320,000元 │96年6月5日 │96年6月5日 │240781 │├──┼──────┼─────┼──────┼──────┼────┤│003 │96年5月2日 │350,000元 │96年8月2日 │96年8月2日 │240785 │├──┼──────┼─────┼──────┼──────┼────┤│004 │96年7月10日 │360,000元 │96年10月10日│96年10月10日│2407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