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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52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52號

抗告人
甲○○
相對人
嘉輝貿易有限公司
相對人
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之2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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