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5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52號
- 抗告人
- 甲○○
- 相對人
- 嘉輝貿易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之2
- 法定代理人
- 乙○○
之2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52號
之2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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