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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4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40號

聲請人
協建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陳昭峰律師)
相對人
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新農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拾參萬伍仟捌佰陸拾肆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7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所列費用,依法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32,000元。
2、第一審調查證人旅費:1,064元。
3、第二審裁判費:202,800元
合計:435,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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