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89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屈臣興業有限公司
- 兼前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姓名欄中關於「丁○○」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