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4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46號
- 聲請人
- 東春油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上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三0九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445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3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309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4458號、97年度存字第3095號卷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